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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院关于由原审法院受理的“两类申请再审案件”的理解与适用“(立案窗口操作指引)

2018年07月19日 办案经验 评论 1 条

关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可以由原审法院受理的“两类申请再审案件”的理解与适用(立案窗口操作指引)

备注:根据广东省高院的立案窗口规定,目前申请再审不需要再回原审生效法院申请判后答疑,而是可以直接提交再审申请,不再经过判后答疑程序,如果当事人双方都是公民的,只能回原审法院递交材料,但可以不同意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如果当事人是法人的,可以直接到省高院递交材料。

根据《全国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办【2013】36号)的规定:

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再审材料,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接收。当事人向原审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再审材料时间为其申请再审时间。

原审人民法院接收上述案件材料后,区分下列情形处理:

(1)当事人选择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依法受理;

(2)当事人选择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经释明,当事人同意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依法受理;

(3)当事人选择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经释明,当事人不同意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在一个月内将申请再审材料、案件全部卷宗和释明情况一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

对于原审人民法院报送的申请再审案件材料,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受理。

2、原告或者被告一方为三人以上的案件,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

原审人民法院受理的三件以上的劳动争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等一方当事人相同且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案件,其中三件以上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可以作为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

3、原告和被告均为公民的案件,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告知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受理:

(1)再审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驳回其再审申请后又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

(2)当事人认为再审判决、裁定有错误,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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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广州律师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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