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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及复制工作的通知【粤工商企指字(2016)2号】

2016年11月17日 办案经验 暂无评论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及复制工作的通知

粤工商企指字(2016)2号

各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直属局注册利(处、局):

根据《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业务档案查阅、复制管理办法》(粤工商办字【2002】8号),以下简称《办法力)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登阅档案资料的査询及复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社会公众或律师申请查询登记档案资料,应当提供商事主体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对于以其他事项作为查询条件(如以自然人的姓名或身份证号码查询其所投资企业)的申请,不予受理。

二、申请查询、复制书式档案资料的,申请人应当为商事主体本人或其股东(投资人)等与商事主体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其他人申请查询及复制的,不予受理。

三、律师申请查询、复制书式档案资料的,应当严格按照《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第2点规定“律师凭单位介绍信、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立案证明或判决书査询有关企业的档案资料”提交材料。其中“立案证明”主要是指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公安部门出具的立案通知书等证明其已经立案的法律文件。律师凭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出具的补充材料通知书或补正材料告知书等相关书面文件,到登记机关查询、复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档案资料包括自然人股东、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个人身份信息的,登记机关不予办理。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省工商局注册处反映。

 

省工商局企业注册处

2016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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