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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各法院立案方式和特点大全

2017年05月15日 办案经验 暂无评论

深圳市各法院立案方式和特点大全

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场地改造 、暂去深安

因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升级改造,立案窗口将临时搬迁至刑事审判区一楼大厅办公;自2016年9月12日起,民商事一审案件、行政一审案件、执行案件及申请再审案件的立案工作需到刑事审判区办理,其他诉讼服务仍在诉讼服务中心办理。

刑事审判区:深圳市南山区深安路45号。

二、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关键词:最多方式须择一、现场排号非最佳、自助立案、可派出法庭立案

当事人在宝法的立案途径除了现场立案、24小时自助法院以及律师之家自助立案外,现在又增加了这一条更加简便的网上自助立案方式。

网上立案平台有多好用?

以网上自助立案平台为中介,综合业务系统、网上自助立案平台、诉前联调系统三个平台相互衔接,信息可以实时同步更新,案件在三个系统之间自由流转,无需重复录入。

它还集多个功能于一身。除了网上立案外,该平台还具有立案进度查询、短信通知、案件查询等功能,不仅达到便民目的,同时提高法院工作效率。

网上立案的流程

网址:http://www.bafy.gov.cn/;宝法官网—诉讼服务—网上立案。

注册

当事人:使用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进行实名注册;

律师:登记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执业证号;

基层法律服务者:登记基层法律服务所名称、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

准备材料

(网上立案暂适用于一审民商事案件和强制执行案件)

一审民商事案件:当事人应通过网上自助立案平台提交民事起诉状、主体信息、管辖依据证明等材料;强制执行:当事人应提交执行申请书、执行依据等材料。

注:起诉状、强制执行申请书应提交word文档格式,主体信息、管辖依据、执行依据等其他材料应提交扫描件

法院受理

在当事人提出网上立案申请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相关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执行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不符合要求,需要补正或补充的,法院通过网上平台向当事人发出《收文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或补正的材料及期限

网上立案申请经补充或补正的,立案期限从当事人补充、补正材料后起算

同样,未在指定期限内补充、补正材料的,视为网上立案申请不成功

网上立案平台可以科学地分配大厅人流量,通过该平台提交的案件,审查工作全部在后台完成,当事人无需在立案大厅滞留,合理安排当事人到窗口提交材料的时间,减少当事人的等候时间。

如大家对网上立案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宝安法院立案咨询电话

0755—29997301

三、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关键词:公众号预约、每日限号、每人限三件

目前我院立案预约平台适用范围包括:民商事案件(含先行调解)与强制执行案件(含对保全措施提出的执行异议)立案预约。可预约5日以内的工作日时间。当事人或代理人可携带有效证件及相关材料按预约时间前往我院诉讼服务中心导诉台取号并办理相关业务。

具体操作如下:

第一步 关注微信公众号

关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或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进行关注。

第二步 点击立案预约功能

关注后,在【诉讼服务】菜单中找到【立案预约】功能并点击。

第三步 预约申请

点击【立案预约】后将跳转至我院立案预约平台,点击”业务预约申请“后填写立案申请的相关信息即可。

同时,“预约查询”或“预约取消”均可通过该平台完成

四、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关键词:劳动案件指定蛇口法庭立案

自2016年6月27日起,劳动者、用人单位对劳动人事仲裁裁决不服,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到蛇口法庭登记立案

蛇口法庭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花果路70号;电话:0755-26693711

本文由“深圳婚姻家庭律师(szhylawyer)”收集汇编提炼,转载请注明出处。

五、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关键词:设条件管辖、本院立案压力小、很多须往派出法庭跑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判(执行)业务部门收案范围(2016)

根据市中院“繁简分流简案快办”机制改革的工作部署,为深入推进我院各类案件的繁简分流工作,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民一庭收案范围

民一庭审理以下普通民事案件:

(一)诉讼标的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的民一类纠纷案件;

(二)不受诉讼标的额限制的下列案件:

1、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心庭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

2、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3、继承案件;

4、事故发生地在本院司法辖区内高速公路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5、涉及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民一类纠纷案件;

6、原“民一执异字”、“民一执外异字”、“民一执加字”、“民一执变字”、“民一执仲字”等案号的案件;

7、协议由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但立案登记时提供的证据与各派出法庭无任何连接点的案件;

8、其它重大疑难敏感案件。

二、民二庭收案范围

民二庭审理以下商事案件:

(一)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的民二类纠纷案件;

(二)不受诉讼标的额限制的下列案件:

1、被告为多人且住所地不在同一个法庭辖区内的民二类案件;

2、证券纠纷案件及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件,具体包括:公司设立纠纷,发起人责任纠纷,公司决议纠纷,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股权转让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新增资本认购纠纷,股东出资纠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股东名册记载纠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上市公司收购纠纷,清算责任纠纷,申请公司清算、公司解散、增资、减资、分立、合并等纠纷;

3、涉及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民二类纠纷案件;

4、原“民二执异字”、“民二执外异字”、“民二执加字”、“民二执变字”、“民二执仲字”等案号的案件;

5、其它重大疑难敏感案件。

三、民三庭收案范围

民三庭审理以下房地产案件:

1、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的以下五类案件: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房屋抵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物业管理合同纠纷;

2、除第一条以外的其他民三类纠纷,且不受诉讼标的额限制的下列案件:物权确认纠纷、返还原物纠纷、恢复原状纠纷、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业主撤销权纠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占用物返还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等案件;

3、涉及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民三类纠纷案件;

4、原“民三执异字”、“民三执外异字”、“民三执加字”、“民三执变字”、“民三执仲字”等案号的案件;

5、其它重大疑难敏感案件。

四、速裁庭收案范围

速裁庭审理以下案件:

(一)院本部简易民商事案件;

(二)除劳动争议以外标的额为广东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小额速裁案件。

五、知识产权庭收案范围

知识产权庭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六、少年庭收案范围

少年庭审理以下案件:

(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二)按照本院刑事案件繁简分流有关规定分流的其它刑事案件及其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三)其它重大疑难敏感案件。

七、刑庭收案范围

刑庭审理以下案件:

(一)除由少年庭、知识产权庭办理之外的其它各类刑事案件及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二)其它重大疑难敏感案件。

八、行政庭收案范围

行政庭审理以下案件:

(一)以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

(二)按本院统一立案和分案规定分流的民一类案件;

(三)其它重大疑难敏感案件。

九、执行局收案范围

执行局受理以下案件:

(一)以院本部各业务庭审理并生效的民事裁判文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涉财产刑部分为申请执行依据的案件;

(二)以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心庭作出的生效仲裁裁决书为申请执行依据的案件;

(三)以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为申请执行依据的案件;

(四)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五)行政机关申请非诉执行的案件;

(六)原“执外异”、“执异”、“执加”、“执变”等案号的案件;

(七)其它重大疑难敏感案件。

十、审管办收案范围

审管办受理以下案件:

(一)全院的民事、刑事、行政再审案件;

(二)执行监督案件;

(三)其它重大疑难敏感案件。

十一、派出法庭的收案范围

派出法庭审理以下案件:

(一)除由民一庭审理外的其它民一类案件;

(二)除由民二庭审理外的其它民二类案件;

(三)除由民三庭审理外的其它民三类案件,包括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房屋抵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四)涉及倒闭厂的各类案件,包括工人工资、拖欠租金、拖欠货款、劳动仲裁财产保全等,不限案由,不限标的;

(五)除由执行局受理外的其它执行案件;

十二、本规定由本院院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十三、本规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六、盐田区人民法院

关键词:集中管辖行政案件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市基层法院管辖的行政诉讼案件及行政非诉案件审查,统一由盐田区法院集中管辖;但行政非诉案件审查后的执行工作,仍由申请人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基层法院负责。

地址:深圳市盐田区深盐路2088号

咨询电话:12368

七、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关键词:指定管辖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管辖以下案件:

(一)前海合作区辖区内应由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和执行案件;

(二)按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深圳市辖区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的批复》,集中管辖深圳市辖区应由其他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

三、全市其他基层人民法院自2015年2月2日起不再受理上述第二条规定之案件。2015年2月1日前,当事人已经向相关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相关基层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但尚未审结的案件,继续审理;当事人已经向相关基层人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但尚未立案的,由相关基层人民法院继续审查、立案并审理。

四、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临时办公场所为前海合作区万科企业公馆1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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